市人民令
第4号
《市设施运行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7月2日市人民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市设施运行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施运行的监督,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防治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国保》等法律、法规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施的运行及监督。
第 本办法所称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废物除外)等对造成污染所建设、安装的处理、净化、处置、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设施。
本办法所称设施运行,是指通过对设施的操作、和管理,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净化、处置和再生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设施运行监督的日常工作。
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设施运行的监督。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对设施运行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投入运行的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
(二)满足处理、净化、处置、再生利用污染物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排放标准;
(三)配备预警设施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四)按照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七条 新建的国家、省和市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县(市)级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设施。
既有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县(市)环保部门的期限和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在线设施。
第八条 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定期、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九条 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污染物排放单位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置,采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置。
属于废物的污泥,应当按照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设施运行包括自行运行和委托运行。
提倡污染物排放单位将设施委托运行。
(本文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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